首页|学联简介|学联章程|历届主席|学联历史|主席团团体

学联章程

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
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修订
2020.12.10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四川省学生联合会(简称“四川学联”,英文译名为“Sichuan Students’ Federation”,英文缩写为“SCSF”)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指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、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,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四川省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。
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:
(一)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,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,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,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;
(二)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,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;
(三)开展健康有益、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,努力为同学成长进步服务;
(四)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,加强同各省同学和学生组织的联系,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,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,促进四川的发展和振兴;
(五)发展同各国、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和合作,支持各国、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。
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。
第四条 本会承认《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》。
第五条 本会参加四川省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。
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、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,承认本会章程,均为本会会员。
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:
(一)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,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;
(二)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和实行监督;
(三)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依照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
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,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,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。
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省学联代表大会。
省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。在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时,方可召开代表大会。在特殊情况下,由省学联主席团提议,并取得省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,可提前或推迟举行。
省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。省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审议和批准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(二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三)修改本会章程;
(四)选举省学联委员会;
(五)讨论、决定应由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一条 省学联委员会是省学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。
省学联委员会由当选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,每届任期五年,省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,它的任期相应改变。
省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,委员会开会时,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。在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时,方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。
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。
省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。
省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,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;
(二)召集省学联代表大会;
(三)选举省学联主席团;
(四)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。
第十二条 省学联主席团是省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。
省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省学联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会员团体组成,分别派出代表行使其在主席团职权。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,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。主席团体派出的代表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,任期中不宜继续履职的,应及时依程序变更人选。
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,由主席召集。
省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。
省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。
省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在省学联代表大会和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,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;
(二)召集省学联委员会会议;
(三)决定聘任或解聘省学联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(四)审议和批准省学联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;
(五)批准任免省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。
第十三条 省学联秘书处是省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,向省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省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。
省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执行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;
(二)负责省学联日常工作;
(三)管理省学联的经费和财产;
(四)在省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,受主席团委托,对外代表省学联。
第四章 学生会、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
第十四条 学生会、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,凡是在川学校的中国学生,不分民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均为学生会、研究生会会员。
第十五条 学生会、研究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,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,依照法律、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。
学生会、研究生会接受省学联的指导。
第十六条 学生会、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:
(一)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组织同学开展学习、文体、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、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,促进同学全面发展;
(二)维护校规校纪,倡导良好的校风、学风,促进同学之间、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,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、生活环境;
(三)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,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;
(四)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,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,反映同学的建议、意见和要求,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,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;
(五)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,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;
(六)坚持从严治会,规范学生会、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,强化群众意识、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,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。
第十七条 全校学生(研究生)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(研究生)大会每年举行一次,审查和决定学生会、研究生会的工作,选举学生会、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,修改学生会、研究生会章程。
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(研究生)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(研究生)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委员会,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、研究生会的工作。
第十八条 学生会、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为主席团,集体负责学生会、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,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或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人,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。
第十八条 凡有高、中等学校的市(州)应建立学生联合会。
市(州)学生联合会是省学联在该市(州)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。
市(州)学联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,并接受省学联的指导。
市(州)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选举一次。市(州)学联委员会、主席团、秘书处的产生、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,可参照本章程对省学联的相应规定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条 省学联秘书处地点设在共青团四川省委学校部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四川省学生联合会。